关于安徽省军区六安干休所物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 补充公告

发布日期:2020-08-07 浏览次数:7317

各投标人:

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如下补充:

1、招标文件中“该名项目主管人员工资不考虑在四类人员工资里”项目主管是采购需求里需要的人员,按照招标文件“必须要满足六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却没有说明项目主管的人员工资需要在哪里体现,望贵单位能给出明确指示。

回复: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十一、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执行。


2、招标文件方案评分标准部分“注:某评委对各类管理方案得分小于等于14分或者大于等于19分的,该评委应在评分时用书面列出得分低或得分高的具体理由;没有列出书面理由的,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督促该评委列出书面理由;经督促仍未作出书面理由的,该评委作出的得分无效。”我公司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服务方案得分标准“优秀得 4 分;良好得 3分;一般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按评分标准算,一般的服务方案得分范围应为“大于等于10分”,与前面矛盾。而且,同一天开标的另外两个项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皖西卫生职业学院物业服务项目》)均无该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提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而且我公司认为该项要求对于能做出优质方案的公司非常不公平,无论方案优劣,方案分都能获得14分以上,跟得分标准有矛盾,而且跟好的方案没有了差距,明显有着偏向某些企业的针对性,有失公允。

回复:此处采纳投标人意见,修改为“注:某评委对各类管理方案得分小于10分或者大于等于19分的,该评委应在评分时用书面列出得分低或得分高的具体理由;没有列出书面理由的,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督促该评委列出书面理由;经督促仍未作出书面理由的,该评委作出的得分无效。”


3、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里:(5)其他管理服务工作中“所有人员工资应满足六安市最低人员工资标准。”没有要求需要社保缴纳,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应改为“所有人员工资应满足六安市最低人员工资标准及社保缴纳标准”。

回复:此处采纳投标人意见,修改为“所有人员工资应满足六安市最低人员工资标准及社保缴纳标准。”


该补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六安军分区

安徽铭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