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一做】党支部委员会的选举

发布日期:2019-01-28 浏览次数:1019

  十八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贯彻执行十八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支部委员会必须由选举产生,其主要程序是:

  (1)党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支部委员会组成原则。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和领导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2)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具体做法是,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3)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4)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根据党章关于“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规定,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可以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也可以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5)选出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报上级党支部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6)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

  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上级党组织指派的书记、副书记自然成为委员会的委员,不需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